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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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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31 11: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上海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员工擅自离岗提前下班,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应由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违纪处理,但不能因为职工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就拒绝认定为工伤。虽然员工不是在正常的下班时间回家的,但客观来讲,即便员工早退,其仍是下班后从工作单位返回家,仍属于下班时间,仍属于“上下班途中”,因此,因认定为工伤。
         刚才我提的工伤的问题中有疑惑的。大家参考以下的法律专家解答意见。
A:衡量工伤与否有一个最重要的标准就是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而发生的伤害事故。在单位组织的文体活动中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就要分情况看:
        第一、联谊舞会、体育比赛是出于单位之间业务往来、单位文化建设等工作之利益而为的活动,是为了增加企业凝聚力、建设企业文化、实力企业形象而做出贡献,归根到底是有利于企业开展工作的,应属工作必不可分的部分,因此而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第二、员工在单位组织的纯福利性质的集体活动,如以休闲娱乐为目的且员工可以自愿参加的疗休养、旅游活动中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因为这种活动与工作无关,是单位为职工提供的一种福利。企业为减轻受伤员工的经济负担,避免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可以事先为员工购买诸如人身意外险之类的商业保险。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员工在参加企业组织的集体活动时受伤是否系“工作原因”造成的一般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1.集体活动是否与工作业务有比较直接的关系;2.集体活动是否具有强制性;3.集体活动举行的目的是否与企业利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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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31 12:2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杭州
有良知的企业会全方位照顾职工的,职工也因企业的温暖而努力工作,把企业当成自己的家。有些企业不仅给员工发工资而且还关心着职工的家属,给职工的父母也发一份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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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31 12:5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东烟台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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