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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船舶配备密闭空间气体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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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6 14: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河北秦皇岛
       SOLAS 第III 章19.3.3 和19.3.6(经MSC.350(92)修正)要求已于2015 年1
月1 日生效,要求船员参加船上每2 个月举行的围蔽处所进入和救助演习。
       第19 条3.6.2.3 要求每次围蔽处所进入和救助演习包括:“检查并使用测量
围蔽处所内空气的仪器”。然而国际海事组织并没有强制要求配备手提式空气测
试仪器,直到以MSC.380(94)决议通过新的SOLAS XI-1/7 条。这样就导致了这
两个条款生效日期的不一致,即设备配备要求的生效日期(2016 年7 月1 日)
要比利用设备进行演习要求的生效日期(2015 年1 月1 日)晚,因此国际海事
组织通过通函MSC.1 Circ.1485 提请提前实施空气测试仪器的配备要求。
      考虑到围蔽处所空气检测是船员安全进入的关键,新加坡海事及港务管理局
2015 年4 月6 日发布了关于提前实施SOLAS XI-1/7 条的2015 年第8 号通函,
要求商船(安全公约)规则第一章适用的新加坡注册船舶(即SOLAS 适用船舶)
应尽早且不迟于2015 年7 月1 日实施第XI-1/7 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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