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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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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18 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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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5日,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4号)(以下简称“《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并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修改为“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二、将第三十二条中的“违反本规定,船舶未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或者应急预案未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违反本规定,船舶未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应急预案未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发布修改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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