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连金州海域捕鱼的船主中有这么一个“规矩”:雇佣船员时跟船员不签书面合同,仅仅约定一个捕鱼季工资数额。到了休渔期,船员离船时工资一次性给付,如果船员工期没干满,船主有权拒付工资。
2月29日,王义丰等6名船员到大连市***局上访,称船主以种种理由拖欠他们工资。王律师和钟律师作为他们的代理人,向大连海事法院起诉,要求船主李某给付拖欠工资。
大连市***局的值班律师曾与船主李某通了电话,为了保留证据,在通话过程中还录了音。李某在电话中表示,他与王义丰等人在上船前明确约定,一个捕捞季工资8万元,不得半途擅自离职,如果擅自离职全部工资不予支付。王义丰等人在工作期间,多次因工作失误给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去年11月9日王义丰擅自离职,工作期间曾向他借款43450元,故剩余工资不予支付。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通过录音可证实,李某承认拖欠船员工资,仅以船员半道跑了为由拒付工资,但并未认可实际拖欠王义丰等人具体拖欠工资数额。双方均认可一个捕鱼季工资为8万元,根据大连市2014年渔业工资高位数为67036元这一数据,尽管双方约定数额超过大连市标准,但属合理。船主李某称王义丰等船员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了经济损失,但没有证据证明,故应当依照王义丰等船员实际工作时间给付劳动报酬5.6万元。
来源:辽宁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