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孟加拉国和利比里亚于2023年6月成为《2009年香港国际安全与无害环境拆船公约》(以下简称“《香港公约》”)缔约国后,该公约现已正式获得批准, 并将于2025年6月26日起生效。
《香港公约》适用于500 GT及以上悬挂《香港公约》缔约国旗帜的船舶。船舶是指“在海洋环境中作业或曾在海洋环境中作业的任何类型的船舶,包括潜水器、浮动艇、浮动平台、自升式平台、浮式存储单元(FSUs)、浮式生产单元(FPSOs),以及被拆卸钻井平台或被拖曳的船舶。”
《香港公约》出台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船舶在报废后以安全和环保的方式进行回收,以尽量降低对人类健康、安全和环境构成任何不必要的风险。《香港公约》将与《欧盟船舶回收条例》(EU 1257/2013)同时生效和运作,并存在未来寻求将这两项立法统一起来的可能性。
《香港公约》的主要特点
- 《香港公约》规定了控制和记录某些有害物质的使用要求,包括石棉,臭氧消耗物质,多氯联苯,防污化合物和系统,这些物质可能存在于船舶结构和设备中。
- 对于营运船舶,这种控制是通过制定和维护船舶完整营运周期的有害物质清单(IHM – Part I)来实现的,该清单必须由主管机关授权的被认可组织(RO)进行验证和认证。
- 船舶在其使用寿命结束时必须进行最终检验,对其有害物质清单进行更新,以包括操作产生的废物(IHM – Part II)和船舶储存的物品(IHM – Part III),并应选择被授权的拆船厂或回收机构。
- 拆船厂或船舶回收机构必须得到其主管当局的授权,制定船舶回收设施计划(SRFP),并为其回收的每艘船舶制定船舶回收计划(SRP),同时考虑到已完成的有害物质清单中的信息。
船东和船舶运营方需要做什么?
新造船的船东应在合同签订时约定该船舶在交船时持有有害物质清单(IHM – Part I)和有害物质清单国际证书(IC)。
现有船船东如果目前没有持有经认证的有害物质清单(IHM – Part I)和有害物质清单国际证书(IC),建议尽快开始准备有害物质清单(IHM – Part I)的编制和审核。劳氏船级社为一些第三方公司提供独立核准,必要时,船东可以委托这些公司提供危险材料取样/测试服务。
拆船厂/船舶回收机构需要做什么?
《香港公约》缔约国所在的拆船厂/船舶回收机构应开始制订船舶回收设施计划(SRFP),就授权事宜与主管当局联络,劳氏船级社可协助拆船厂/船舶回收机构使其设施符合《香港公约》的规定并获得认可。
来源: 英国劳氏船级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