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一家大型造船厂的一名退休人员被指控向中国船厂泄露造船技术,但法院在一审和二审期间均作出无罪的庭审结果。法院认定,被告提供给中国船厂的造船技术不构成“国家核心技术和商业机密”。
24日,韩国光州高等法院第一刑事庭(高等法院法官Park Jeong-hoon)驳回了检方对某船厂61岁退休员工A某(被控违反韩国《防止和保护工业技术泄露法》)的上诉,并维持一审无罪判决。
据称,A某被指控在从某大型造船厂B公司退休后,窃取该公司的“液化天然气(LNG)货舱制造技术”等数据,并将从公司同事手中接收的数据一并提供给中国的一家对手船厂。此前经过法院庭审,A某在一审期间被宣告无罪释放。
2019年至2020年期间,A某向一家中国船厂派遣一名韩国熟练技术工人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作为交换,A某从中国船厂获利超过4.3亿韩元(约合人民币225万元)。
韩国光州高等法院第一刑事庭一审和二审均判定,A某向中国船厂提供的技术不属于韩国国家核心技术范畴,B公司被盗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范畴。
光州高等法院第一刑事庭认为,“A某向中国公司提供的技术是B公司通过向外国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并取得使用权而获得的技术,属于国外技术,不能认定为韩国国家核心技术。”至于泄露商业机密,法院认为,“虽然泄露的数据是具有经济价值的内部资料,但没有证据表明B公司将这些资料作为‘商业机密’进行维护和管理,因此不能认定为泄露商业机密。”
据了解,基于法国GTT在薄膜型LNG运输船围护系统领域的垄断地位,目前在建或投运的薄膜型LNG运输船几乎全部采用了GTT的液货舱技术。根据韩国法院的案件描述以及韩国型LNG液货舱技术现状,该案涉及的“LNG货舱制造技术”不出意外也源自GTT。
通常情况下,船厂通过向技术供应商支付专利费以获取专利使用权,但这并不意味着船厂可以将技术供应商的专利技术“占为己有”,甚至将其划为“国家核心技术”范畴。因此,法院驳回韩国船厂和检方的起诉,非常正确。
当前,船厂每建造一艘LNG运输船都需要向专利提供方GTT支付不菲的技术服务费,一部分是为了获取专利使用权,服务总费用约占新船造价的5%。为打破法国GTT的技术垄断,韩国天然气公司(KOGAS)及其子公司KC LNG Tech与韩国3大船企在多年前启动了韩国型LNG液货舱技术联合研发项目,并于2014年推出第一代韩国型LNG液货舱技术(“KC-1”)。
然而,韩国型“KC-1”LNG液货舱技术在实船应用期间出现重大故障,导致三星重工为韩国SK航运建造的2艘LNG运输船“SK Serenity”号和“SK Spica”号至今无法投运,甚至有可能以“新船”身份被拆解。据称,2艘LNG运输船自交付后相继出现天然气透漏、裂纹、舱体外壁出现结冰现象等缺陷。截至目前,两艘船从未进行过一次商业运营。
目前,SK航运、三星重工以及KOGAS正在就液货舱设计缺陷进行法律诉讼。不久前,三星重工已按照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LMAA)的仲裁裁决,向SK航运支付3780亿韩元(约合2.9亿美元)的赔偿金。三星重工认为此次纠纷“完全在于KOGAS”,决定向其提起诉讼,并向其索赔约2.9亿美元,以追回向SK航运支付的赔偿金。
不过,虽然韩国型“KC-1”LNG液货舱技术深陷“囹圄”,但韩国正在着力推进国产第二代LNG液货舱技术(“KC-2”),并将重点针对“KC-1”存在的缺陷进行改良。2023年5月10日,韩国首艘配备国产“KC-2”LNG液货舱技术的LNG加注船“蓝鲸”(Blue Whale)号命名。据称,相较于第一代“KC-1”货舱技术,“KC-2”不仅增强了保温性,且更易于安装,在降低LNG蒸发率的同时,进一步提高了经济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