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依法裁定受理了江苏东方重工有限公司(下称东方重工)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靖江市人民法院管辖。靖江市人民法院指定泰州兴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管理人。2016年10月25日靖江市人民法院根据东方重工与江苏新东方海洋工程装备有限公司、江苏海神船业有限公司、靖江东重钢结构有限公司、江苏江阴经济开发区靖江园区东船船舶配套有限公司、江苏东方海洋装备有限公司、江苏慧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统称关联企业)等六家关联企业高度混同的事实,裁定受理管理人将六家关联企业与东方重工合并重整的申请。
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重整成功,管理人现公开招募东方重工及关联企业的合并重整投资人。截至2015年10月20日,根据审计报告反映,企业经审计总资产29.36亿元,净资产-5.53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