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女神号”货轮被困船员权益如何保障

近日,有媒体报道,江苏一艘叫做“联合女神号”的2万吨级货轮在印度被孟买高等法院扣押,船上23名船员被困当地一个港口内40多天,生活陷入困境。船员们不但无法回家,还被拖欠了5个月共计150万元的工资。“联合女神号”货轮,船东为南京远浩船务公司(简称远浩公司),船员由南京远腾船务有限公司(简称远腾公司)派遣。2016年7月,该船从江苏南通港出发,执行前往印度的国际远洋货运任务,2016年12月14日抵达印度霍尔迪亚港外锚地,12月28日卸完货后就被当地扣押,原因是远浩公司的其他船只拖欠了国外油商的加油款,其受到牵连。而就在该船被扣押的当月,远浩公司宣布破产。

当务之急,是让船员尽快回家并拿到被拖欠的工资。据悉,经过我国驻加尔各答总领馆及江苏省有关政府部门的努力下,23名船员可望近期回国。但船员们被拖欠的工资如何得到偿付呢?

本案中涉及较为复杂的法律关系。首先,这是一起涉外债务纠纷引发的案件,由于船东未履行债务,使船员权益受到损害。其次,涉事船员与远腾公司、远浩公司之间存在三角法律关系。其中,劳务输出单位远腾公司与劳务输入单位远浩公司是劳务派遣关系;劳务输出单位远腾公司与船员们之间是劳动关系;船员们与劳务输入单位远浩公司是劳务服务关系。由于船员们与远腾公司构成劳动关系,因此,基于劳动合同,船员们有权向远腾公司索要被拖欠的工资。而基于劳务派遣关系,远浩公司有义务向远腾公司支付劳务费。也就是说,远腾公司向船员们支付工资是以远浩公司向其支付劳务费为提前的。但从法律上看,远腾公司不能以远浩公司未向其支付劳务费为由而拒绝偿付船员的工资,而应当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然后,远腾公司再向远浩公司行使劳务费的求偿权。从媒体报道情况看,尽管远腾公司已抵押了办公用房,用于筹集资金并已垫付了数十万元的费用,但仍然与完全的债务履行有相当大的差距。也就是说,远腾公司事实上已经构成了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

目前船东远浩公司已经资不抵债陷入破产境地,因此,所有债权人的债权也只能统一纳入到破产程序中分别受偿。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对公司破产财产清算程序中,公司职工的工资应当得到优先受偿,以使公司职工的劳动权益得到最大保护。然而,本案中船员们无权直接向船东索要工资,因为船员们与远浩公司形成的是劳务服务关系,双方的法律关系是远浩公司向船员们提供工作岗位,船员们向远浩公司提供劳务,即远浩公司并无向船员们直接支付劳务报酬的法律义务。因此,船员们没有资格参与到远浩公司的破产程序中行使工资的优先受偿权。当然,远腾公司有权参与到远浩公司的破产程序中申请债权。然而,根据我国的《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即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对于一个资不抵债的破产公司,远腾公司的债权很难得到全额清偿。因此,不能等到远浩公司破产程序终结,远腾公司拿到劳务费后,再支付船员工资。

我国的《公司法》修改后强化了公司的社会责任,公司不能仅以公司营利或股东赚钱作为唯一目的,还应当关怀和增进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由于远浩公司债务违约,给中国企业的国际信誉带来负面影响,更严重的是,23名船员被长时间扣押在船上,事实上成了远浩公司债务履行的“人质”,这对船员的劳动权甚至生存权都构成了重大侵害。目前,权宜之计是船东远浩公司想办法拿出资金解除“联合女神号”货轮的扣押并支付港口停泊费用,然后通过破产程序,拍卖“联合女神号”(如果该轮被纳入破产财产,应当统一纳入到破产程序中,不得单独拍卖并对部分债权人进行清偿),所得资金尚可支付必要的开支。然而,作为整个“危机”的始作俑者,远浩公司的股东目前却没积极作为,这不但不利于危机的化解,而且也会导致自己的损失日益扩大,因为,货轮目前每天在港口消耗约1万多美元,几个月后就可能造成在破产时真的“无产可破”“无资可偿”的结局。

来源:海商法研究中心

作者:王世涛 系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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