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海事法院做出判决,在一份造船合同纠纷案件中,广东粤新海洋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须向阿联酋Emphor公司退款并支付违约金。
2014年,Emphor从粤新海工订购一艘60.6米三用工作船(AHTS),双方约定如果发生争议将根据新加坡海事仲裁院仲裁规则仲裁。
后来,由于船厂未按合同条款及时交付船舶,船东方Emphor于2016年12月13日将争议提交新加坡海事仲裁院申请仲裁。
2018年7月20日,独任仲裁员裁决粤新海工须向Emphor退还278万美元的预付款,并支付36万美元的违约金。
2020年1月2日,Emphor向中国广州海事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承认仲裁裁决。
广州海事法院依法对本案审理后认为,仲裁裁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为此,广州海事法院近日依法作出裁定:对新加坡独任仲裁员作出的仲裁裁决予以承认和执行。
据报道,粤新海工目前有11艘平台供应船(OSV)正在建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