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船舶公司负责人汤某林在没有确定是否完成泄压的情况下安排2人对试验舱封板进行拆卸,导致1人死亡,近日,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汤某林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8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汤某林作为中船澄西新荣船舶有限公司液氢试验舱检测泄压负责人,在该公司罐箱车间内,在未仔细确认试验舱是否完成泄压,是否仍有空气压力的情况下,安排单某果、薄某悟进行试验舱封板拆卸工作。后单某果在用磨光机切割试验舱封板时,舱内残留压力将封板弹出砸击单某果,致使单某果倒地后颅脑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单某果符合钝器砸压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2021年12月17日,被告人汤某林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案发后,中船澄西新荣船舶有限公司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396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林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依法处罚。汤某林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已获赔偿,故对汤某林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汤某林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同时考虑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给予其一定的考验期限。判决汤某林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禁止汤网林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特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