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国内游轮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六版)》,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调整了疫情防控风险区域划定要求,取消限制游客中风险区旅居史、游轮停靠中风险区等要求,并同步调整在船游客来源(途经)地疫情防控等级动态变化后,针对涉及“中风险区”游客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
二是取消了接到协查通报在船游客转为次密切接触者的应急处置措施。
三是增加了乘坐跨省游轮的乘客还应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港口客运站及游轮运输企业应在游客进港及于始发港登轮时查验相应游客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等相关要求。
国内游轮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指南
(第六版)
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疫情防控的科学性、精准性,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指导国内游轮运输企业和客运港口经营人(以下称游轮运输相关企业)疫情防控工作,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指南。
一、总体要求
游轮运输相关企业要充分认识国内游轮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在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坚定不移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坚定不移贯彻“动态清零”总方针,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最新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防控技术方案》《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防控技术指南》以及交通运输部最新版《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指南》《船舶船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操作指南》《港口及其一线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等有关要求,结合游轮运输特点,细化实化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切实加强游轮疫情防控和运输安全工作。
二、防控要求
(一)开航准备期间。
1.做好风险评估。新开游轮航线或游轮运输相关企业停业4周及其以上后重新运营的,应当开展航线疫情防控风险评估,审慎决策,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细化防控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以及相关的岗位要求和责任人。游轮复航前应当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由海事管理机构组织船舶检验机构开展联合安全检查,保障船舶航行安全。长江干线游轮运输企业复航4周内,经营范围应固定在重庆至湖北宜昌之间,复航运行4周并经评估论证,游轮航线可恢复至《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且航线始发港、挂靠港、目的港所在的县(市、区)应当没有高风险区域。
2.强化物资准备。游轮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游轮和航线复航情况,备好足够数量的船员与服务员个人防护物资,以及船舶消杀物资、体温测量设备、抗原检测试剂盒、医疗救助物资、免洗消毒液等物资,确保一定数量的游客备用口罩。
3.提前报告信息。游轮运输相关企业应当加强与相关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将游轮航线信息、船员信息和游客信息及防控安排等,按照规定提前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
(二)游轮开航前。
1.开航前检查。游轮应当建立针对疫情防控工作的开航前检查制度,明确检查内容、责任人员和记录要求等,重点检查防疫物资储备情况、重点处所(如隔离处所、封闭处所)设置与标识、卫生清洁与消毒工作和船舶安全状况等。
2.加强船员管理。游轮应当加强对船员疫情防控能力的培训和健康监测,按照“一人一册”原则加强闭环管理,建立船员和服务员健康监测制度,每日对其健康状况进行登记,如出现可疑症状应及时就医。船员首次登轮或公休后再次登轮时应当持有3日内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经检测体温合格,持“健康码”绿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绿卡方能上岗。在船船员和服务员应全部接种疫苗,未完成全程及加强免疫疫苗接种不上船,因个人身体原因不宜接种疫苗的应安排在公司岸基工作。游轮运输企业应结合航线情况,对长期在船船员和服务员每周开展2次(单航次时间超过3天的,每航次开展1次)核酸检测。游轮运输企业应加强与当地交通运输、卫生健康部门联系,定期组织开展疑似病人应急撤离演练。
3.做好游客组织。游客7天内不应有高风险区旅居史,乘坐跨省游轮的乘客还应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游轮运输企业应在售票前将相关要求明确告知游客,并在游客于始发港登轮时查验其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对于7天内有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旗)的其他地区(低风险区)旅居史人员,应提供近3天内两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游轮运输企业应当科学控制游轮载客率,公司复航初期(2个航次或1周)应按照不超过乘客定额70%进行控制,复航2个航次或1周后,并经评估论证疫情防控措施可行的,可相应提高载客率。游轮航线始发港、挂靠港、目的港所在地联防联控机制对载客率上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做好信息登记与管理。游轮运输相关企业应当加强游客信息登记和留存,确保相关信息可追溯。游客应持“健康码”绿码实名购票,经检测体温合格,持“健康码”绿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绿卡、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乘坐跨省游轮游客)方能进港、登船,并应满足有关健康管理和自身防护要求。游客应当承诺登陆上岸后按指定线路游玩,按规定落实防控要求,不接触无关人员。
5.加强客运站防控。港口客运站应当配备防疫设施设备,并保持有效可用。采取措施确保游客在候船、安检时保持1米以上距离,落实专人开展游客“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乘坐跨省游轮游客)检查和体温监测。
(三)游轮航行期间。
1.做好游轮通风。游轮航行途中应当注重自然通风,暂停使用内循环中央空调系统;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并加大新风量运行。设置的隔离区、隔离房间应当具有自然通风条件或具有独立运行功能的空调通风系统。
2.加强卫生安全。游轮应通过宣传海报、宣传册、广播、视频等方式对游客加强疫情防控措施的宣传。游轮应当根据指南要求加强生活垃圾和医疗垃圾分类管理;每天至少6次清洁消毒电梯间、卫生间等人员出入频繁的公共场所,尤其是加强扶手、把手、按钮等重点部位消毒;加强洗浴间地面排水口和马桶水封管理,保证供水和排水卫生安全。
3.做好体温监测。游客、船员登轮后,每日至少2次监测其体温和健康状况,并连续记录。
4.科学组织安排。游轮应当分散安排游客住宿房间,原则上不对游客开放内舱房等无自然通风条件的舱房。尽量减少组织聚集性活动,经评估符合有关规定后可开放电影院等室内密闭公共场所,但进入室内密闭场所人员应全程佩戴口罩,并保持合理间距。
5.做好防护措施。游客、船员在公共区域应当佩戴口罩,并保持1米以上的社交距离,同时船员应当做好疫情防控提示工作。登船口提供免洗消毒液,游客登船前应进行手部清洁消毒。船上设有一定数量的专门用于收集使用过口罩、一次性手套等的设施。
6.科学餐饮管理。游轮应当保证船上食物来源卫生安全,使用进口冷链食品应当通过正规渠道采购并经检验检疫合格。鼓励游客在客房用餐并提供送餐服务,对在餐厅就餐的游客,应当采取分时分餐、设隔离板、单向座位等防控措施,控制人员间隔距离,避免人员聚集用餐。
7.强化上岸管理。游轮应当加强游客岸上游、船员登陆活动管理,引导游客、船员在规定线路和范围内活动,全程做好防护,并做好游客、船员下船活动记录,确保游客和船员安全。岸上集体参观游览活动尽量选择开放场所,并与游览景点建立疫情相关信息通报制度。通过旅行社统一组织岸上参观游览活动的,游轮运输企业应与旅行社建立疫情相关信息通报制度,督促旅行社落实疫情防控责任。游轮靠泊期间实行闭环管理,加强登船人员管控,严禁无关人员上下船活动。港口客运站应当在游客岸上游结束后登轮前,按相关要求对其开展体温检测。
8.保障航行安全。游轮运输企业应当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运输安全工作,切实加强船舶安全管理特别是汛期、暑期、台风等特殊时期安全管理,密切关注水文、气象变化和相关安全预警信息,严格执行禁限航措施和锚泊、通航要求,水文、气象条件不满足安全航行要求的,要坚决停航,杜绝游轮冒险航行,确保游轮靠离泊、游客上下船安全。
(四)船舶抵达。
港口客运站按常态化防控要求做好游客上岸和离站工作。
(五)其他人员登船管理。
1.加强对登轮进行加油加水、物料供应、垃圾清扫等活动的管理,相关工作尽量在户外进行。临时登轮人员应持“健康码”绿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绿卡,经检测体温合格,并应满足有关健康管理要求,在船期间全程正确穿戴口罩、防疫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登船的公司岸基人员和需进入船舱进行清理作业的临时登轮人员还应提供3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2.船方应安排专人对临时登轮人员相关健康证明进行查验,督促其遵守健康防护要求,并对临时登轮人员在船活动进行监督,严格控制在船活动区域,无关临时登轮人员不得进入船舶生活区域;并与临时登轮人员所在单位建立疫情相关信息通报制度。
(六)应急处置。
1.游轮应综合考虑乘客定额,留足具有自然通风条件或具有独立运行功能空调通风系统的隔离区域、隔离房间。
2.游客登轮前被发现有发热、干咳、乏力等可疑症状的,港口客运站应当禁止该游客及其密切接触者登轮,留观并按当地联防联控机制相关要求处置,游轮运输企业应当为游客免费办理船票退改签服务。
3.游轮航行期间应每日收集全国疫情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旗)信息情况,通过广播、张贴等方式告知游客。游轮应告知游客对近7天内有新增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旗)旅居史或接到相关部门协查通报时有如实报告的义务。若有新增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旗),游轮应同时加强对游客登记信息、行程卡等比对核查,主动筛查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旗)旅居史人员。同时结合航次挂靠港、目的港情况,及时调整航行计划,避免停靠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港口码头。发现有发热、干咳、乏力等可疑症状游客和船员,在船游客来自地区转为高风险区的,以及接到协查通报的密切接触者应当及时将其转移至隔离区,安排专人值守,并迅速开展抗原检测,在岸基专业机构技术支持下进行游轮流行病学调查,并做好全船消毒工作,对相关起居舱室和活动处所进行重点消毒。同时,及时联系就近港口,抵港后按当地联防联控机制相关要求处置,船舶停泊期间实施封闭管理,靠泊及转移人员时应尽量减少对其他游轮的影响。在船游客来自地区转为低风险区(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旗)的其他地区)的,应安排游客立即开展抗原检测,具备条件的,应安排游客在独立舱室单独居住,避免进入公共区域,船舶到岸后对其进行核酸检测,进一步排查风险,并按照当地联防联控机制相关要求处置。密切接触者按国家最新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中关于“交通工具密切接触者判定指引”进行划定。
4.港口客运站应当开辟专门的防疫应急通道,落实隔离场所,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配合,确保发现的可疑症状者和船上转移隔离人员及时转运处置。
5.游轮运输相关企业应当争取属地医疗卫生力量指导和支持,综合考虑游轮乘客定额、航行时间、游客数量、客运站规模等因素为每一艘游轮配备合格足够的医务人员,负责指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处置工作。
6.乘客或船员在船上有健康异常状况并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的,该游轮应自得到相关信息后暂停航行2周,并做好游轮全面消杀工作,同时配合管理部门做好有关船员和游客跟踪通知。
7.因疫情等突发原因取消游轮航次时,游轮运输企业应当为受影响的游客免费办理船票退改签服务。
三、保障要求
(一)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游轮运输相关企业要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统筹做好疫情防控、运输服务保障和安全生产工作,深入开展疫情防控风险评估,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开展疫情防控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做好疫情防控物资储备,全面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和信息报告等工作,加强船员及其他游轮工作人员管理,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得在中途挂靠港期间上岸活动。
(二)落实属地责任。
游轮运输企业所在地以及游轮始发港、目的港、挂靠港所在地的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提请加强游轮运输相关企业疫情防控工作领导,提前安排部署疫情防控相关工作。有关港口所在地的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结合本地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和能力,科学评估决策,细化实化工作方案,建立应急处置预案,落实人员、物资、场地保障和“四早”措施。
(三)强化部门监管责任。
游轮始发港、目的港和挂靠港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行业监管,强化与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和信息共享,督促游轮运输相关企业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各项要求。要坚持底线思维,切实把游轮运营安全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建立与海事管理机构的游轮运输安全联合监管机制,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制度,严格执行客船禁限航、锚泊、通航等安全管理要求,确保游轮运输安全。
四、其他
以交通出行为目的的国内客船疫情防控,按最新版《船舶船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操作指南》执行;按职责由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管理的市内观光游船疫情防控,由所在地的地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参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最新版《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防控技术指南》及本指南,结合航线特点和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制定具体防控措施,报当地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后发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