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汉海事局查处首例船舶靠岸不按规定使用港口岸电的违法案件,武汉海事局依法对滚装船“华嘉”轮实施行政处罚。
2月11日,武汉海事局沌口海事处执法人员在巡航中发现辖区“华嘉”轮靠泊武汉沌口滚装码头作业期间,船舶并未按照规定接入岸电,而是使用船用发电机供电超过2小时。通过进一步检查发现,该轮岸电设备配备齐全且处于正常可用状态,码头岸电设备也完全符合正常使用要求。海事执法人员立即督促涉案船舶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对船舶相关违法事实进行现场取证,并向船方宣贯了有关法律规定。
调查过程中,涉案船舶积极配合海事部门调查,表示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要求,目前该轮已正常接用港口岸电。
据了解,港口岸电就是把岸上电力提供到靠港船舶使用的整体设备上,以替代船上自带的燃油辅机,满足船上生产作业、生活设施等电气设备的用电需求,减少噪音和环境污染。过去,船舶靠港期间主要利用燃油发电满足船上的通讯、照明、生活等电力需求,这也成为城市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船舶靠泊期间使用岸电,被视为降低大气污染和温室气体排放的有效手段。内河航行船舶通常利用柴油机作为动力装置,柴油在燃烧过程中排放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大气颗粒物和碳氢化合物等船舶废气污染物,会给我国沿江区域空气造成污染,不利于长江生态环境的保护。为了减少船舶污染物排放,武汉市主要的港口码头建设了岸电设施,供船舶靠泊期间使用。
武汉海事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具备受电设施的船舶(液货船除外),在沿海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3小时,在内河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2小时,且未使用有效替代措施的,应当使用岸电。《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也明确规定,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的,有关部门可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长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