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科研院所工资加绩效的传统薪酬制度,难以充分激发科研成果产业转化及高科技产业持续迭代升级的活力。”全国人大代表、中国船舶集团第七二五研究所所长王其红接受上海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为充分激发国有科研院所高科技产业的创新动力和活力,建议进一步探索完善科研院所下属科技产业公司的股权激励机制。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船舶集团七二五所所长 王其红
跟投机制缺位 核心人员难享硕果
王其红表示,近年来,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等部门陆续出台了《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等国有企业股权激励顶层制度以及一系列配套、操作指导文件,支持和鼓励国有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这些政策的出台无疑对激发国有企业创新活力意义重大。但处于探索实践阶段的有关暂行办法或试点政策,尚无与跟投有关的指导意见。目前国家也未出台关于国有科研院所与跟投相关的指导文件,使得科研人员难以享受到股权激励带来的收益。
“目前公司设立时无法引入职工股权。”王其红表示,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开展股权激励的国有高科技产业公司必须存续满3年,激励的股权必须来源于增发或向现有股东回购、受让,必须以不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价格有偿出售给激励对象。换言之,当国有科研院所的科研创新成果具备一定的产业转化条件、拟设立科技产业公司加速产业化进程时,程序上无法引入职工股权。“持股人身份也有待进一步放宽。”王其红表示。
推行跟投制 加速科研院所成果产业化
王其红表示,在国有科研院所现有股权激励政策的基础上推行实施股权跟投,进一步推进股权激励机制,将有效地加快科研院所科技创新,加速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产业化。
为此,他提出两方面建议:
一、引入骨干员工股权跟投机制。为有力促进国有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建议科研院所在设立科技产业公司时可引入核心员工股权跟投机制,即引入核心员工共同出资设立科技产业公司。对于科研成果向产业转化、未来市场化程度较高且发展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项目,通过在设立科技产业公司时实施核心员工股权跟投,可真正实现跟投人员与投资项目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二、在股权跟投中探索放宽“上持下”限制。“上持下”对于股权跟投而言是不可避免且有益于国有科研院所高新技术公司发展的。这与员工持股中禁止“上持下”的要求是不同的。建议在股权跟投中有条件放宽“上持下”限制,同时针对“上持下”跟投人员设置过渡期,期限届满后,要么退出,要么转为公司员工继续持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