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会展活动的种类、层次、范围的多样化和广泛化,其涉及主办方、承办方、参展商、与会者、消费者等诸多方面的关系,为了明确各方在会展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会展性质而制定的合同,即为会展合同。
广义的会展合同是指围绕会议、展览而依法制定的各种合同的总称;狭义的会展合同主要是指
会展服务
承办单位为租赁会场、展馆等,或者与参展商之间依法制定的设立、变更、终止各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书面合约或契约。
会展合同除了具有一般合同的共性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1.主题的特定性。
会展合同的各方均是与会展有某种联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内容的财产性。
会展合同的目的和内容是特定的经济利益和经济关系。
3.标的物的单一性。
会展合同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是单一的,它仅仅是指涉及会议、展览的商品、行为或智力成果等。
4.订立的合法性。
在《合同法》之外,不同的会展合同还有不同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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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展服务合同的含义与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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