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议概况
IMO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第77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2-26日线上举行。工信部国际造船新公约规范标准工作机制办公室派员全程参会。
本次会议成立了压载水工作组、大气污染与能效工作组和海洋塑料垃圾工作组等3个工作组,同时成立了温室气体减排初步战略修订和黑碳两个议题的临时工作组。
二、会议议程
本次会议议程整理如下:
1. 通过会议议程;
2. 压载水有害水生生物;
3. 防治大气污染;
4. 船舶能效;
5. 温室气体减排;
6. 海洋塑料垃圾;
7. PPR分委会报告;
8. 其他分委会报告;
9. 其他事项;
10. MEPC 77次会议报告。
会议具体议程及日期安排见附件一。
三、主要内容
(一)压载水有害水生生物
1.设立工作组
委员会设立了压载水审议工作组,其职权范围如下:
- 以MEPC 76/4和Corr.1为基础,考虑MEPC 76/4/4、MEPC 76/4/5、MEPC 76/4/6、MEPC 76/4/7、MEPC 76/4/8、MEPC 77/4/8、MEPC 77/4/10(第15段)和PPR 5/23/2等文件内容,制定并完成关于《压载水公约》适用于挑战水质港口作业的船舶指南的BWM.2号通函草案,以期最后定稿;
- 审议MEPC 77/4/6文件中提出的压载水公约的法规E1.1.1和E.1.1.5草案的统一解释,并相应地向委员会提出建议;
- 考虑拟议制定对使用活性物质的压载水管理系统进行重新评估的程序,并相应地向委员会提出建议。
2.压载水公约对特殊船型的适用性
会议审议了此议题下的关键要素,注意到一些主要代表团在闭会期间所进行的审议,请感兴趣的成员国和国际组织在闭会期间开展工作,并向下届会议提交最新提案。
3.压载水公约经验积累期(EBP)相关问题
委员会注意到,自秘书处通过MEPC 77/4/5号文件提交最新资料以来,通过世界海事大学进一步收集了大量数据,到本届会议召开时,已有35个成员国和7个其他利益攸关方提供的数据,涉及约15000艘船舶,正在对其进行分析,以便秘书处提交完整的数据分析报告。考虑到该问题的复杂程度,会议邀请秘书处和世界海事大学在数据分析的背景下考虑这些文件中包含的信息,并向MEPC 78次会议提交完整的数据分析报告,以便在下一届会议中与报告一起进一步审议。
4.压载水公约挑战水质港口营运船舶的适用性
会议认为,由于有大量问题需要解决,工作组未能在本届会议上最后确定关于压载水公约适用于在挑战水质港口作业船舶指南的BWM.2通函草案,请各成员国和国际组织考虑到工作组报告所载本届会议确定的基本要素,就压载水管理系统遇到水质挑战时可能采取的措施提出进一步建议(MEPC 77/WP.10)。
5.压载水公约 E-1.1.1和E-1.1.5条款的统一解释
会议审议并批准了压载水公约E-1.1.1和E-1.1.5条款的统一解释(BWM.2/Circ.76),确定了强制实施压载水管理系统调试试验的时间窗口是安装后的实际检验完成日期,即初次/附加检验在2022年6月1日或以后的完成日期。
(二)大气污染
委员会设立了大气污染与能效工作组,其职权范围如下:
- 以PPR 7/22/Add.1号文件附件9为基础,考虑到MEPC 75/10/2、MEPC 75/10/3、MEPC 76/9/3和MEPC 76/9/4等文件,最终确定2021年废气净化系统导则草案(2021年EGCS导则);
- 以PPR 7/22/Add.1号文件附件11为基础,并考虑到MEPC 75/10/5、MEPC 75/INF.10、MEPC 75/INF.13、MEPC 76/9/1、MEPC 76/9/2、MEPC 76/9/6、MEPC 76/9/8、MEPC 76/INF.5、MEPC 76/INF.11、MEPC 76/INF.33、MEPC 76/INF.38、MEPC 76/INF.42和MEPC 77/9/1等文件,最终确定新产出1.23“评估和协调EGCS向水生环境排放废水的规则和指南”的经修订的标题和工作范围草案;
- 以PPR 7/22/Add.1号文件附件10为基础,考虑到MEPC 75/5/3、MEPC76/5/5、MEPC 77/5和MEPC 77/5/1等文件,最终确定关于单一监测仪器故障情况下持续合规指示指南的经修订的MEPC通函草案,以及在废气净化系统(EGCS)不符合EGCS导则规定时应采取的建议措施;
- 以MEPC 77/6附件为基础,考虑MEPC 74/5/30、MEPC 74 /INF.39、MEPC 75/INF.26、MEPC 76/6/2、MEPC 76/6/6、MEPC 76/6/7、MEPC 76/6/8、MEPC 76/6/10、MEPC 76/7/31和MEPC 76/INF.30等文件,审议并编写2013年《用于计算和验证已实现EEDI的创新能效技术处理指南》(MEPC.1/Circ.815);
- 考虑MPEC 75/5、MEPC 75/5/Add.1、MEPC 75/5/1、MEPC 75/INF.4和MEPC 75/INF.9,关于MARPOL公约附则VI第18条规定的数据收集和分析,特别是MEPC 75/5/1通信组关于将闪点作为强制性信息列入燃料库交付说明的建议,并就此向委员会提出建议。
经审议,会议通过了2021年废气净化系统导则(MEPC.340(77))、批准了MEPC.1/ Circ.883通函“单一监测仪器故障情况下持续合规指示指南以及在废气净化系统(EGCS)不符合EGCS导则规定时应采取的建议措施”的经修订的MEPC通函草案修正案(MEPC.1/Circ.883/Rev.1);审议完成“评估和协调EGCS向水生环境排放废水的规则和指南”的经修订的标题和工作范围草案,计划2022年完成;以及关于将闪点作为强制性信息列入燃料库交付说明的建议,决定后续MSC会议形成结论后再行审议。
(三)船舶能效
会议审议MEPC 77/6/1关于燃油消耗数据的报告,原则上批准了附件中所载提交海事组织2020年船舶燃油消耗数据库的燃油消耗数据汇总报告,同意关于进一步改进海事组织全球信息系统(GISIS)船舶燃油消耗数据库模块的建议,请主管机关/认可组织在报告相关数据时予以注意,并请成员国和国际组织就修订2018年新船达到的能效设计指数(EEDI)计算方法指南的提案,向未来委员会会议提交进一步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审议并批准了“2021年关于处理创新能效技术以计算和验证达到的EEDI和EEXI的指南”(MEPC.1/Circ.896)。
(四)温室气体减排
会议按照2050年目标水平和温室气体初步战略修订、ISWG-GHG 9会间会报告、ISWG-GHG 10会间会报告、设立国际海事研究发展理事会(IMRB)和IMO船舶燃油消耗数据收集系统(DCS)的顺序,进行温室气体减排的议题审议。
1.2050年目标水平和温室气体初步战略修订
委员会审议了与2050年目标水平和修订温室气体初步战略相关的一系列提案,诸多代表表达了加强国际航运温室气体减排雄心的建议,以期在2050年实现温室气体零排放的目标,以及需充分考虑各国经济和技术水平差异、修订初步战略对国际航运的影响评估等关切。
经审议,会议认为有必要启动IMO温室气体减排战略的修订工作,以期在MEPC 80次会议最终通过。
2.ISWG-GHG 9会间会报告
会议审议并批准了ISWG-GHG 9会间会报告(MEPC 77/WP.4),注意到会间会相关提案及讨论过程。
对于ISWG-GHG 9会间会审议的制定船用燃料生命周期GHG/碳强度导则草案(LCA导则),委员会请秘书处向ISWG-GHG 11次会议提交一份关于本组织内通过科学专家组审查资源和/或技术的现有程序的概览,请感兴趣的成员国和国际组织酌情征求专家意见,以通报生命周期评价准则草案的制定情况,并向ISWG-GHG 11次会议提交关于进一步制定LCA导则草案的建议。
对于ISWG-GHG 9会间会审议的减少甲烷泄漏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请感兴趣的成员国和国际组织提供更多关于减少船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的技术信息,以及关于如何最好地改进海事组织现行管理框架的建议,并指示PPR分委会调查如何在其议程“其他议题”下进一步解决VOC减排问题。
3.ISWG-GHG 10会间会报告
会议审议并批准了ISWG-GHG 10会间会报告(MEPC 77/WP.7),注意到会间会相关提案及讨论过程。
关于降低碳强度通信组中期报告,会议注意到迫切需要在MEPC 78次会议上通过与执行短期措施有关的未决导则,以便船舶、主管机关和认可组织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和执行2022年11月生效的短期措施,并同意将降低碳强度通信组提交最后报告的截止日期放宽。
关于制定强制性碳强度规则,会议注意到工作组作出的就当前启动规则制定工作的时间和范围还为时过早的结论,并拟在启动规则制定过程时重新探讨这一问题。
关于如何持续审议短期措施影响的具体建议,会议注意到工作组讨论了如何持续审查短期措施的影响,请感兴趣的成员国和国际组织就如何持续审查短期措施的影响及如何解决影响评估中的数据差距向ISWG-GHG 11提交具体建议,并酌情在短期措施生效时提交影响的相关信息。
关于如何开展短期措施综合影响评估的经验教训工作的具体建议,会议请成员国提供资源并提名专家列入名册,以协助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提出的措施提案进行初步影响评估,同时邀请秘书处酌情与贸发会议以及其他国际组织联系,考虑是否有可能提供相关数据和模型。会议同意工作组的建议,即经验教训工作的结果也应作为MEPC.1/Circ.885审查的结果,短期措施综合影响评估的经验教训工作应由MEPC 79次会议完成,以便采用经改进的程序用于制定中长期措施第II阶段工作计划。
在制定中期和长期措施工作计划第I阶段的范围内审议中期温室气体减排措施方面,会议请秘书处为ISWG-GHG 12次会议编写一份资料文件,总结本组织以往关于市场措施的讨论情况,包括MEPC 61/INF.2所载的可能的市场措施可行性研究和影响评估专家组开展的工作报告,鼓励中期措施提案方及任何其他代表,进一步考虑在工作计划的第I阶段中考虑的中期措施提案的制定和细化。会议同意将议题7这一部分下审议的所有文件,包括关于具体措施和指导原则的建议转交ISWG-GHG 12次会议,以便在工作计划第I阶段的范围内进一步审议,请所有代表团继续建设性地审议中期温室气体减排措施提案,包括其中所载的技术和政策内容,以期按照工作计划规定的时间表在2022年春季推进工作计划第II阶段,并且请所有措施的支持者以及任何其他代表团在闭会期间就不同提案和途径进行积极对话,并进一步评估各自提案或其组合对各国可能产生的影响。
关于解决减少船舶温室气体减排议题日益增加的工作量以及替代工作安排的建议,会议指示ISWG-GHG 12进一步考虑如何解决船舶温室气体减排议题工作量增加和可能的替代工作安排,并考虑到本次会议的意见,并请成员国和国际组织向ISWG-GHG 12提交进一步提案。
4.国际海事研究发展理事会(IMRB)
会议审议了关于建立国际海事研究发展理事会(IMRB)和海事研究基金(IMRF)的系列提案,感谢共同提案方提出的建议,认为这些提案解决了各代表团在早些时候审议时表达的一些关切,同时注意到越来越多的代表支持设立IMRB和相关基金的提案,但也注意到一些集中于技术转让、资金再分配、治理机制和研发渠道等问题的反对意见,指示ISWG-GHG 12进一步考虑IMRB和相关基金的提案,作为审议中期和长期温室气体减排措施的工作计划第I阶段中期措施建议的一部分。
5.IMO船舶燃油消耗数据收集系统(DCS)
会议审议了IMO船舶燃油消耗数据收集系统(DCS)相关的系列提案,指示ISWG-GHG 11进一步审议并向MEPC 78次会议提供进一步建议。
(五)海洋塑料垃圾
会议成立了海洋塑料垃圾工作组,并指示其在MEPC 75/8、MEPC 75/8/5、MEPC 75/INF.23和MEPC 76/8等文件的基础上,审议通信组关于制定船舶塑料垃圾处理策略的报告(MEPC 75/8/3),并制定战略草案。
经审议,会议同意将MEPC 75/8/1、MEPC 75/8/2、MEPC 75/8/4和MEPC 77/8/2等文件提交PPR 9次会议,并指示PPR分委会进一步考虑潜在的监管(强制性和推荐性)选项,以促进渔具使用IMO船舶识别号的工作;同意指示PPR分委会准备MARPOL附则V修正案,用于修订MARPOL公约附则V的强制规定所有1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备有垃圾记录簿;并通过了IMO船舶海洋塑料垃圾处理战略(MEPC.341(77))。
(六)PPR分委会报告
经审议,会议通过了“保护北极免受黑碳排放影响”的非强制性决议(MEPC.342(77)),敦促成员国和船舶运营商在北极地区或附近运营时自愿使用对船舶安全的馏分油或其他更清洁的替代燃料或推进方法。
会议审议并批准了由秘书处制定并载于MEPC 76/9附件中的MARPOL公约附则II修正案草案,并请秘书长根据MARPOL公约第16(2)条予以发布,以期在MEPC 78上通过。
(七)其他分委会报告
会议批准了2021年港口国管制程序草案和相关的大会决议草案,撤销了A.1138(31)号决议和MEPC.321(74)号决议,并提交大会第32届会议通过。
会议批准了2021年统一检验和认证系统(HSSC)下的检验导则草案和相关的大会决议草案,撤销了决议A.1140(31),并提交大会第32届会议通过。
会议批准了2021年国际海事组织法律文书履约规则(III规则)相关文书义务非详尽清单草案和相关的大会决议草案,撤销了A.1141(31)号决议,并提交大会第32届会议通过。
会议批准了授权认可组织作为主管机关行使职权的示范协定通函;批准了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规则)修正案草案和MARPOL公约附则I修正案,适用于所有船舶,以期随后在MEPC 78次会议上通过,并请秘书长根据MARPOL公约第16(2)条发布IBC规则修正草案。
(八)其他事项
会议审议了文件MEPC 77/WP.4双年度新产出,批准了MEPC 2022-2023两年期的拟议新产出和委员会两年期后议程新产出,并请秘书处审议,同时考虑到本届会议的成果,特别是关于新产出的建议,提交大会批准。
会议同时确认,ISWG-GHG 11会间会和ISWG-GHG 12会间会分别暂定于2022年3月14日至18日和2022年5月16日至20日举行;MEPC 78次会议和MEPC 79次会议分别暂定于2022年6月6日至10日和2022年12月12日至16日举行。
四、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压载水有害水生生物
建议由船舶工业界联合船舶压载水设备厂商,邀请船东和CCS等业界单位,对“建议经验积累期延长2年”的合理性开展研究,形成后续立场。
同时建议由船舶工业界联合主管机关、船东和环境保护部门,共同开展挑战水质港口船舶实施“BWE+BWT”方法的数据收集和可行性研究,同时对IMO相关通函制定和具体技术措施问题对船舶工业的影响评估开展调研,形成我国业界倾向性意见。
(二)温室气体减排
针对本次会议上众多欧美国家联合小岛国所提拟修改IMO温室气体初步战略目标,将本世纪末实现零碳排放提前至2050年的提议,建议现阶段在坚决反对的立场基础上,由船舶工业界联合航运业及其他能源和配套基础产业,同步开展我国国际航运船队2050年之前实现零碳排放的可行性和经济性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后续立场。
针对本次会议欧美国家联合一些小岛国所提对国际航运产生的所有温室气体排放征收强制性税款及设立国际温室气体征税基金的提议,对全球航运产生负面冲击较大,建议在反对立场基础上,进一步开展基金管理的合理性、可行性、公平性、透明度和有效性研究评估,论证我国在今后可能的全球理事会或基金运行中的技术引领和国际贡献中所扮演角色和能发挥的作用。
附件一:会议议程及日期安排
附件二:MEPC 77次会议批准的通函
附件三:MEPC 77次会议通过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