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级社《钢质海船入级规范》(2024)修改通报于2024年7月1日起生效。
修改内容如下:
- PART.1 入级规则篇
新增铺排船(Geotextiles Layer)、客渡船(Ferry Passenger Ship)、高海况下船舶操纵提示(ASMW)、旋筒助推系统WAP(ROTOR)、锚重减轻(RWA)、桨前助旋导管(PSD)、SOLAS XII、HMS(Ln)、OCCS Ready等附加标志;修订化学品驳(Chemical Barge)、气体运输驳(Gas Barge)、木屑运输船(Woodchip Carrier)等附加标志。
修订有关EGCS的持证要求,新增“甲醇燃料系统专有产品持证要求一览表”“可伸缩式登乘栈桥”“直翼舵桨装置”“排烟阀”的持证要求。新增对非国际航行海船的水密电缆贯穿件的检验要求。修订“油船”“双壳油船”“散货船压载舱”以及“双壳散货船压载舱”的定义。
修订油船特别检验时,验船师可接受船员在船长指导下进行货油舱试验的条件。就散货船的年度检验及特别检验,新增对“船龄超过20年且船长150米及以上散货船的双舷侧空舱检查”的要求。就散货船的中间检验,提高对压载舱涂层的检验要求。
细化“具有SCM附加标志的检验”的要求。明确对按CCS《集装箱船结构规范》建造的船舶,以及对冰区加强的结构采用与传统规范不同的腐蚀换新衡准。
- PART.2 船体篇
1)IACS强制要求纳入方面:
根据IACS UR S26(Rev.5)澄清集装箱船上通往货舱的小舱口盖要求;根据IACS UR S3 Rev.2修订,调整了L<65米海船的最小板厚要求;根据IACS UR S21 Rev.6修订。UR S21 Rev.6将原UR S21A和UR S21进行了整合,适用于各类舱口盖要求;整体纳入IACS新发布的UR S35,给出了屈曲评估的一般流程;根据IACS UR S10(Rev.7)修订了舵的相关要求;根据IACS UR A1(Rev.8)补充了船长小于45米的仅用于拖带的拖船或船长小于90米船舶的锚系泊要求;根据IACS UR S10(Rev.7)修订舵–舵杆系统的弯矩及剪力分布计算指南;纳入IACS Rec.10(Rev.5)的要求,通过直接载荷计算的方法来确定船舶需要的锚泊设备,作为船长在90米以下单体船舶锚泊要求的替代方法。
2) 技术要求修改方面:
修改不同厚度钢板对接的技术要求;删去偶尔装散货技术要求;修订散货船章节适用的散货船定义为典型散货船,并对要求做相应修改,并删除木屑船的技术要求;新增露天玻璃栏杆技术要求,对玻璃的材料、厚度、连接方式等作出规定;按业界通用术语,将“名义热蒸发率”调整为“名义日蒸发率”;根据最新《芬兰-瑞典冰级规则》(FSICR)对冰区加强部分要求进行了梳理。
3) 新增或修改附加标志及要求方面:
新增高海况下船舶操纵提示技术要求,增加ASMW附加标志;明确桨前节能附体规定为非强制要求,新增附加标志为:PSD;新增SOLAS XII附加标志后,相关描述进行修订使其适用相关情况;将“Ro/Ro Ship”协调统一为“Ro-Ro Ship”;增加客渡船的定义及附加标志;增加化学品驳和气体运输驳的定义、附加标志及相关技术要求指向。
- PART.3 轮机篇
根据MSC.474(102)决议修订防撞舱壁上阀门型式的要求;根据URM72 Rev.3,细化柴油机气缸盖的检查要求。根据URM73 Rev.2,提供涡轮增压器“全新设计”的定义,以及对包容性安全细化。根据URM53 Rev.5,修订曲轴疲劳试验评估指南中关于曲柄销和主轴颈圆角的可接受系数计算公式。根据URM82,增加气体燃料发动机进气和排气总管上减压系统的型式试验相关要求。增加甲醇/乙醇燃料发动机安全的一般要求、设计要求、特殊设计要求以及相关试验。增加发电机电角可不受3.5°限制的情况。根据FSICR 2021进行局部更新。
- PART.4 电气篇
明确普通货物处所载运油箱中有自用燃料车辆时的要求;修订载运硝酸铵基化肥类货物时货舱合格防爆电气设备要求;完善货舱进水探测和报警要求;修订变压器试验项目;澄清旋转电机出厂试验报告内容。
- PART.5 货物冷藏篇
依据厂家制冷装置制冷压缩机的实际布置,制冷压缩机后一般都是冷凝器,厂家一般只在制冷压缩机排气侧设置压力高报警和自动停机保护动作,排气压力一般是由冷凝压力决定,删除冷凝器压力过高报警要求,同时,增加安全阀与安全膜片布置要求,便于执行。
- PART.6 消防篇
(1) 将第6篇第2章第2节2.2.1.3“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中的“站室”和“站室或控制站”修改成“灭火剂储藏室”,以消除误解。
(2) 根据IACS最新UR F42修订,删除第6篇第3章第4节3.4.12“挠性管的防火试验”。
- PART.7 自动化系统篇
纳入IACS URE22 Rev.3,对于系统分类引进应结合具体船舶进行评估的概念;明确系统集成商和单个系统供应商的角色划分,详尽规定供应商和集成商的不同阶段检验要求。
- PART.8 其他补充规定篇
基于业界反馈,新增第17章铺排船补充规定,补充Geotextiles Layer附加标志,并参照布缆船和铺管船技术要求,补充铺排船的相关技术要求;新增第37章装载干散货的补充规定,补充SOLAS XII散货装载(仅满足SOLAS XII章的适用要求)的附加标志SOLAS XII和相关要求。
此外,第13章极地级船舶的补充规定,在UR I2基础上,对船级社特殊考虑的条文进行细化,并全节纳入UR I3转化内容,第24章守护船和救助船补充规定,根据船型作业场景和功能不同,将守护船和救助船技术要求进行区分。
其他章节均为编辑性修订。
- PART.9 散货船和油船结构(CSR)篇
纳入IACS CSR 2023规范修改,包括:澄清当钢卷垫料数量大于5时,钢卷要求的计算方法;澄清骨材的钢卷载荷应基于弯曲有效跨距计算得出;澄清舭部板最小净厚度要求的应用;澄清用作PMA的骨材尺寸判断标准;澄清PSM腹板尺度比评估方法;澄清槽形舱壁与底凳连接处、弧形底边舱上折角连接处的热点位置和热点应力计算方法;澄清小于150m的散货船PSM设计载荷组;删除散货船舱口盖上具有变化横剖面的骨材和主要支撑构件规范公式。
- PART.10 有限航区船舶篇
明确螺旋桨轴与尾管轴检验有关要求按本规范第1篇第5章第12节规定执行;进一步明确了有限航区船舶平板龙骨厚度的规定值,避免歧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