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似性超90%,这显然属于专利侵权。不能以技术细节的细微变化为由就认定为不存在侵权行为。”
据韩国《釜山日报》消息,位于韩国庆尚南道巨济市的一家小型造船设备制造商A公司正在与韩国造船业三巨头——HD现代重工、三星重工和韩华海洋展开艰难且激烈的专利纠纷。在这场与行业巨头的专利纠纷中,最终能否出现逆转备受关注。
报道称,A公司是一家船厂脚手架设备供应商,该公司于2007年提交“桁架甲板拆卸装置及方法(第10-0948447号)”和“吊架装置(第10-0929311号)”专利申请。其中,第10-0929311号专利是用于拆除安装在液化天然气(LNG)运输船核心设备——储罐内部钢制工作台(桁架)的必备安全装置。
A公司的技术独创性在于,通过在“吊架装置”的孔内安装一根升降线(钢丝),以防止移动时重量向一边倾斜,这一创新已得到认证。基于“吊架装置”的技术独创性,A公司与巨济B船厂已有长达17年的内部合作伙伴关系,但由于A公司2023年累计亏损达20亿韩元,双方最终解除合同。
A公司与B船厂的专利纠纷发生在合同终止后,A公司发现,船厂在合同终止后仍在使用其拥有专利技术的“吊架装置”。当A公司提出异议时,B船厂以“吊架装置”升降线的不同位置(A公司孔内、B船厂孔外)为由,辩称是两种不同技术的设备。
2023年11月,A公司向釜山地方法院申请初步禁令,要求B船厂停止使用“吊架装置”。同时,另外两家使用类似设备的大型造船厂也被起诉要求赔偿损失。随后,B船厂向韩国知识产权局提出“权利范围被动确认”申请,这是认定目前使用的技术不属于现有专利范围的审查程序。经过为期五个月的听证审理,裁定该技术不属于专利范围。釜山地方法院接受B船厂的主张,判定其没有侵犯A公司的专利权。
基于这一结果,A公司向专利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原审判决,声称该判决有利于大型企业。A公司相关人员表示:“B船厂使用的‘吊架装置’仅对公司的核心技术进行细微改动。公司计划在收到专利法院的结果后,寻求最高法院的裁决,同时将向韩国公平贸易委员会投诉。”
对此,B船厂反驳道:“A公司是通过增加与现有技术相比被认定为创新的要素而获得专利的,我们也是通过应用与现有技术相比被认定为先进的新技术,按照法律程序获得专利的。”
韩媒报道称,随着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的工业产权纠纷不断增多,迫切需要建立一种制度来保护弱势群体。根据韩国相关机构发布的《中小企业技术保护水平调查》,包括初创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的技术保护能力得分为49.3分,只有大型企业(87分)的一半。
由于中小企业可能无力承担避免纠纷的成本和时间,或者在纠纷中可能遭受重大损失,15.8%的中小企业在发生技术泄露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业内人士指出:“与大型企业展开法律诉讼不仅是‘以卵击石’,且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成本。即使在专利局或韩国公平贸易委员会层面胜诉,在庭审中也往往败给拥有大量律师团队的大型企业,或者陷入僵局。因此,有必要根据每家公司的水平,提供更实用、更有针对性的支持。应辅以地方政府和行政机构的积极调解,以友好的方式解决冲突,而不仅仅是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