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级社《沿海小船建造规范》(2005)自发布以来,陆续收到业界各单位不少反馈意见,需要开展研究对规范进行完善升级。另一方面,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开展了国内航行小型海船技术法规的研究工作,其中涉及近海航区营运限制等技术要求的新增和修订,CCS规范需要相应新增和调整技术要求。
为了适应形势、满足需求,CCS开展了专项研究,进行升级,编制完成了《小型海船入级规范》。
该规范在原《沿海小船建造规范》(2005)的基础上补充和完善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完善了小型海船的入级体系和检验要求,对入级符号进行了补充和修订,新增了各类船型等附加标志及要求;
2、拓展了小型海船航区营运限制,新增近海航区营运限制及各章节相应的技术要求;
3、新增船体结构一般规定要求,包括结构布置原则、总强度规定以及直接计算等要求,适用各类材质的船舶;
4、补充了小型海船车辆甲板和车辆跳板结构要求;
5、新增了门、窗、盖等设施要求,特别针对新颖船型水下观察窗的规范应用需求,补充了水下观察窗玻璃相关规定;
6、新增了小型海船尾轴架的结构强度校核要求;
7、明确了非机动车、公务船、船长小于8m的船舶不强制要求配备锚泊设备;
8、补充了对设有双主机船舶海水吸口的设置要求、燃油舱柜透气管最小通径和总截面积要求以及客船舱底泵的布置要求;
9、新增了锂离子蓄电池组、船舶岸电系统要求,补充了纯电池电力推进船舶和应用太阳能电池的船舶附加要求;
10、新增了帆船、
风电运维船补充规定。
《小型海船入级规范》生效日期为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