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船厂赢得与华彬集团(Reignwood International)关于钻井船纠纷的上诉。
7月23日,英国上诉法院推翻了英国高等法院去年4月做出的一项判决,根据之前的裁决,钻井船的买方 – 华彬集团在仲裁结果宣布之前,暂停支付本应到期支付的造船款项。
根据上诉法院的裁决,上海船厂在双方的仲裁结果出来之前,有权要求保函开立人华彬集团支付最后一期1.7亿美元的造船款。
事件时间轴
2011年9月21日,上海船厂与华彬集团签订了一条钻井船的造船合同,价值2亿美元。合同约定,船舶建造价款分3期支付:合同生效后30日内支付1000万美元;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支付2000万美元;交船时支付1.7亿美元。
2011年11月17日,华彬集团向上海船厂作出了一份不可撤销付款担保协议(Irrevocable Payment Guarantee,即一般所谓的付款保函),用来担保买方就最后一期造船款的付款义务。
2011年11月30日,通过签署一份转让协议(Novation Agreement),华彬集团将造船合同转让给了其非直接的子公司OPUS TIGER 1 PTE LTD(简称OPUS),由该子公司作为新的买方。船舶建造好后,OPUS没有接收船舶,理由是该船舶不符合交付条件(not deliverable)。
2017年5月23日,上海船厂要求华彬集团依据付款保函付款,并在法院提起了诉讼。
2019年6月13日,船舶建造双方就造船合同纠纷开始仲裁。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所涉付款保函到底是不是独立保函。如果是,那么船舶建造纠纷仲裁结果出来之前,被告也应该付款1.7亿美元。如果不是,被告则可以要求等仲裁结果出来后再去付款。
英国高等法院认为该保函出具人不是金融机构,因此认定这不是一份独立保函,最终在一审判决中支持了华彬集团的抗辩。
而英国上诉法院最终支持了上海船厂,认为更应该考虑保函中的具体措辞,从而判定上海船厂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