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 20号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便于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制定于2006年,于2017年局部修订,主要是从船公司、船舶和船员等方面对高速客船航行安全予以了系统规范。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保障高速客船安全营运和群众安全出行,需要对《规则》进行修订。
二、修订主要内容
(一)取消“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核发事项,对高速客船增加备案管理和安全承诺等要求。
一是规定对拟投入运营的高速客船,船公司应在取得船舶国籍登记证书7日内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便于海事管理机构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加强安全监管。
二是规定船公司编制安全营运承诺书,将企业由“被动监管”变“主动作为”,夯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是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已备案的高速客船名单和相关信息,以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二)加强高速客船靠泊安全管理,明确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符合《规则》规定条件的码头,督促高速客船在符合条件的码头靠泊,并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
(三)根据管理实际,对《规则》有关高速客船发生水上险情的报告制度予以了优化调整。
此外,海事局同步印发《关于贯彻执行〈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通知》,全面细化明确相关事中事后监管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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